●李 婷
案情:2019年12月15日,张某使用在黑市上购买的单管猎枪,在沙县焦坑岭一中农场附近山上狩猎时,被农场群众举报,公安机关将其当场抓获,扣押单管猎枪一支、自制铜质弹药一发、黑色头灯一副。经第三方机构鉴定,张某持有的猎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案发后,张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次日,公安机关从张某家中扣押弹壳两个。经查实,张某未办理民用枪支持枪证。
审理:经沙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考虑被告人张某犯罪的事实、情节、危害后果、悔罪表现,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评析: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鸟铳、气枪、猎枪等枪支都具有一定的杀伤力,一旦失控会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任何个人不得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否则是违法犯罪,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