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公司2016年6月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化县支行签订的《委托资产批量转让协议》,清单所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包括本金及利息)及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我公司。各借款人、担保人或其承继人应向我公司履行义务。《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公告》见《福建日报》2016年11月10日第10版。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政策规定,对下列逾期债务予以公告催收,请借款人和担保人立即向我公司履行偿还欠款本息的义务(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清算责任)。
注:清单仅列明债权转让人截止转让基准日的本金与利息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应支付给债权受让人的利息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除特别注明外,均指人民币,单位为元。
以上9户转让基准日(2016年4月20日)。联系人:吴先生 联系地址:宁化县翠江镇南大街222号。
2022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