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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3月08日

公 告

蔡和星:

本院受理(2022)闽0426民初145号原告王振海与被告蔡和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整;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

2022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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