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德珠 范水娥:
本院受理原告沙县凤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德珠、范水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闽0427民初105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黄德珠、范水娥支付原告2018年12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物业服务管理费2607元,水电分摊费347元,滞纳金1267元,合计4221元;2.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审判组织成员告知书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天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