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美珍:
本院受理徐美香诉你与王庆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要求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2、要求二被告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月利率0.5%支付原告利息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廉政监督卡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