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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7月20日

公 告

张丽君:

本院受理原告沙县腾万家陶瓷建材商行与被告张丽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闽0427民初8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张丽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沙县腾万家陶瓷建材商行瓷砖款4300元。二、张丽君应支付沙县腾万家陶瓷建材商行自2022年4月2日起至实际还清瓷砖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三、张丽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沙县腾万家陶瓷建材商行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0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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