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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张学勇与被申请人大田县溪洋煤矿有限公司等的劳动仲裁申请,因你们单位作为本案的被申请人且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单位公告田劳人仲案字〔2022〕第298号应诉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2年12月9日下午15:00时在本仲裁庭(大田县均溪镇赤岩路2号福万通大厦八楼)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大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2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