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建荣 黄丽玲
案情:2021年4月至10月间,田某未经烟草专门许可部门许可,私自将种植的烟叶以每公斤人民币4.8元左右的价格卖给收烟人,共计销售20.3吨。2022年5月,田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田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于同月退缴违法所得9万元。
审理:2022年11月,尤溪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尤溪县法院审理认为,田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达人民币9.744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田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罚;已退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田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社会危害性等情况,判处田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两年。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烟草属于国家严格控制的专卖商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收购烟叶。广大市民不要受利益的驱动和诱惑,抱着侥幸心理,参与非法烟叶贩运和囤积。殊不知,一时贪念图得蝇头小利,轻则将面临行政处罚,重则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