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晓珍
案情:黄某某(男)与张某某(女)于2016年9 月 22 日在永安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黄某。婚后黄某某与异性董某某存在不正当交往。2021年1月,黄某某与张某某签订一份婚内协议,约定双方婚内必须忠诚,如一方有过错行为(婚外情等)导致离婚,儿子黄某由无过错方抚养,婚内财产归无过错方,并由过错方补偿无过错方30万元。协议签订后,黄某某仍与董某某保持交往,且董某某于2022年产下一女。张某某诉至法院要求与黄某某离婚,并主张按婚内协议约定处理子女抚养和夫妻共同财产,同时要求黄某某补偿其30万元。
审理:本案经永安市法院审理认为,黄某某与张某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张某某起诉要求应属无效;关于财产分割及经济补偿的约定,系忠诚协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的夫妻财产的情形,张某某主张按照婚内协议处理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没有法律依据,但考虑到黄某某的过错,应按照照顾女方、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处理。综合考虑孩子的学习生活现状、双方的收入水平及家庭财产来源情况,判决黄某随张某某生活,张某某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70%。
评析:所谓“忠诚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后,自愿制定的有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恪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所倡导的夫妻双方应当相互忠实的义务,若一方违反,则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进行赔偿或者放弃部分甚至全部财产的协议。在现实生活中,有不少的夫妻在发现对方出轨后,基于对方良好的认错态度且本身自己又不愿离婚的,都会签订类似的“忠诚协议”,但法律对于“忠诚协议”的态度一向是不支持、不反对。最高人民法院也明确指出:夫妻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现实社会中,很多夫妻为了挽救婚姻,往往约定出轨一方净身出户或者赔偿若干金钱,此类忠诚协议实质上属于情感、道德范畴,订立的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律并不赋予其强制执行力,不能以此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