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清流记者站 彭 程
通讯员 李晓和
“谢谢你们给我机会,今后一定会更加积极配合监管。”9月7日,清流县社区矫正对象檀某紧握县司法局工作人员的手激动地说。
上个月,清流县社矫大队对一类管理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排查发现,七名一类管理的矫正对象中,檀某的表现较符合可以给予表扬的情况。大队收集相关材料后,对檀某近一年的表现情况进行研究。
檀某清流人,2020年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2021年6月到清流县司法局报到,入矫当日纳入二类管理。2022年8月,檀某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给予训诫处分一次,当月考核不合格,由二类管理调整为一类。之后,檀某未发生过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情况。
“2020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以来,对于社区矫正对象奖惩、管理类别调整方面的尝试较为单一,我们对违反监管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予以惩处并调整管理类别。在法治实践过程中,在已有政策基础上,司法部门希望能秉持刚性执法和柔性改造相结合、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相辅助方式,积极探索社区矫正管理类别调整方式。”县司法局局长康荣光介绍。
刚柔并济,让社区矫正有力度更有温度。8月29日,清流县司法局协同县检察院针对社区矫正对象檀某是否能给予表扬奖励召开听证会。
听证员在评议后一致认为社区矫正对象檀某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表现突出,依据相关法律条规,檀某符合给予表扬的规定,同意给予表扬。听证结果当即呈报奖惩小组进行研究,经研究,决定给予檀某表扬一次,并将管理类别调整为二类。社区矫正对象管理类别下调,这在三明是首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