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闽0403民初4212号
冯承桂:
本院受理了原告三明市海鑫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冯承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15日,自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计算。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原梅列法院)第8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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