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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31日

驾驶老年代步车撞伤他人 七旬老汉肇事逃逸获刑罚

●李 婷 宋泓峰

案情:2023年3月23日,七旬老汉郑某驾驶未悬挂号牌的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因操作不当,与陈某根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以及陈某根、陈某娜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郑某驾驶电动三轮车离开现场,陈某根在沙县区总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陈某根伤残等级评定为一处伤残十级。2023年5月5日,沙县公安分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郑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陈某根、陈某娜无责任。双方因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诉至法院。

审理:沙县区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违法侵害公民的民事权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本起事故中,郑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陈某根无责任,因此确定郑某对陈某根的损失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陈某根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26630.65元。郑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陈某根主张由郑某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判处郑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陈某根各项损失共计126630.65元。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近年来,涉及老年人的交通事故频频发生,其中涉及所谓老年代步车(电动三轮车、四轮车)占事故的多数。这类车辆体积小、重心高、稳定性差,加上行驶中速度快,极易与机动车碰撞,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此类车辆不能登记,申领号牌,因而不能购买强制保险及其他机动车商业保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经济赔偿得不到保障,同时也要追究老年代步车驾驶人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建议老年人选择步行或乘坐公共交通出行。无牌电动三轮车禁止上道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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