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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31日

男子借用他人账户走款 规避法院执行承担责任

●廖长春

案情:2021年3月,邓某斌向廖某赊购4600元的香烟,后立下一张欠条,约定于2021年5月31日前还清欠款及利息。届期,邓某斌未履行还款义务,于是,廖某将邓某斌诉至法院。2021年8月19日,经法院缺席审理和判决,判决邓某斌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廖某支付货款4600元和利息182.53元。判决生效后,邓某斌仍没有按照法院的判决履行,廖某便于2021年10月8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收案后法院于2021年10月12日向邓某斌邮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邓某斌仍未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2022年,邓某斌在厦门从事二手车买卖生意,为逃避法院执行,邓某斌借用其父亲邓某邮储银行卡账户使用,并绑定其微信、支付宝账号。2022年9月6日,邓某斌将自有资金分两次现金存入邓某邮储银行卡账户分别6900元、12000元,用于二手车买卖。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发现邓某斌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公安机关移送线索,并于2023年4月21日立案侦查。

审理:泰宁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斌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据此,该院对被告人邓某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2个月。

评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案中,被执行人邓某斌明知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在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材料后,仍未履行还款义务。为逃避法院执行,邓某斌借用其父亲银行账户,并绑定其微信、支付宝账号使用,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严重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因此,对邓某斌的行为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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