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义强:
本院受理原告许仕花与被告任义强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各种法定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闽0427民初1962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任义强支付许仕花货款56000元及资金占用费;2.诉讼费、保全费由任义强承担。】、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2月20日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