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婷 翁榕琼
案情:2023年8至10月间,卢某明知上游犯罪人员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伙同他人以提供电话卡、手机、连接诈骗人员的QQ语音电话和被害人的电话等方式,为上游犯罪人员提供帮助,并约定每拨打一小时电话支付75U至95U(每U币相当1美元)不等的好处费,卢某通过注册本人账号的欧易钱包接收上游犯罪人员给予的钱款。至案发时止,卢某的上述欧易钱包账户共收取他人转入非法所得5705USDT币,约合4万元(人民币),其中,卢某扣除向他人购买手机卡等,个人实际分得好处费3万元(人民币)。林某明知上游犯罪人员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提供其名下中国电信号码卡给卢某使用,并获利742元。2023年8月19日至2023年10月12日,卢某伙同他人使用的两部手机合计使用电话卡11张、合计拨打诈骗电话1259人次,其中,林某名下两张电话卡合计拨打诈骗电话105人次。2023年10月12日,卢某、林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罪行。
审理:沙县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卢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诈骗,仍以提供电话卡、帮助拨打电话等方式积极参与骗取他人财物11551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林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诈骗,仍提供电话卡供他人使用,参与骗取他人财物25700元,数额较大,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卢某、林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卢某、林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林某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并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卢某、林某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卢某、林某的作案工具应予收缴,违法所得的财物应予退赔。综合考虑两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遂判决卢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林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电信诈骗案件数量快速增长,并呈现产业化、链条式发展特征,诈骗团伙实施全部诈骗过程,往往由帮助引流、支付结算、具体实施诈骗等分工组合而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诈骗,还提供手机帮助诈骗分子拨打电话,属于诈骗罪共犯,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刑事责任。广大市民在遇到上述类似活动“邀请”时,一定要引起警觉,并及时将情况反映给公安机关。要增强法律意识,不要认为自己没有直接实施诈骗,只是提供手机帮助拨打电话,就不属于诈骗分子的帮凶,须知这种行为同样可能构成诈骗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