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艳
案情:2011年2月至2014年3月20日,雷某虚构“帮别人养信用卡(即帮他人归还刷信用卡套现金额获利)、投资房产、投资煤矿、投资客运班车、投标工程”等事实,以月率1.5%至20%、30%各不等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先后向23人非法集资资金3642.4295万元,集资款大部分用于六合彩赌博和偿还部分本金、支付高额利息,其余用于购置奥迪Q5汽车及其他个人消费等。至案发造成上述被害人实际损失2365.4097万元。2014年3月20日,雷某携带3万元赃款潜逃外地。2023年3月8日,雷某被民警抓获。
审理:宁化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以集资诈骗罪判处雷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责令其退赔集资诈骗犯罪所得2285.4097万元。
评析: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三要件,具体为:1.非法性: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2.利诱性: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3.社会性: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近年来,非法集资形式花样翻新、手段隐蔽、欺骗性强、危害性大,犯罪分子通过欺骗、隐瞒真实情况等手段吸收资金后,会以多种形式快速转移资金,甚至进行高消费挥霍等,一旦资金给转移或挥霍,追赃难如登天,基本很难收回自己的资金。挣钱不易,希望广大市民擦亮眼睛,不要贪图所谓的“高额回报”,守护好自己的钱袋子。碰到所谓的“高息理财”应保持警惕,及时向有关部门核实真假,遇到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应及时向司法机关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