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县溪口煤矿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周明术与被申请人大田县黄沙煤业有限公司、大田县山贵崎煤矿有限公司、大田县溪口煤矿有限公司等的劳动仲裁申请,因你单位作为本案的被申请人且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田劳人仲案字〔2024〕第101号应诉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4年6月21日上午9时在本仲裁庭(大田县均溪镇赤岩路2号福万通大厦八楼)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大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