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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6月01日

关于《三明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 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三明市人民政府

为了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规范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增强城市防洪排涝能力,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2023年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和市政府立法工作安排,市政府组织起草了《三明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现就《条例(草案)》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近年来,我市不断探索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全域化、系统化,通过实施全国第三批“城市双修”试点城市建设和城市更新、城乡建设品质提升工作,建成了一批具有地方特色的海绵城市典型区域和项目,努力打造南方山地河谷型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城市。

《条例》为市人大常委会2023年立法计划正式审议项目,市城市管理局开展《条例(草案)》起草工作,于4月底形成《条例(草案送审稿)》报送市政府。市司法局按照立法程序规定,认真审查修改,对相关意见建议进一步论证吸收,形成《条例(草案)》。经市政府专题会议讨论修改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二、立法主要依据及参考

(一)主要上位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

(二)政策及标准规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建办城〔2022〕17号)以及《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GBT 51345-2018)、《福建省城镇排水管渠安全运维与管理标准》(DBJ T13-300-2018)、《福建省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导则》等;

(三)其他有关参考借鉴:《三明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等我市相关政策规定和实践经验,南平、泸州、池州、太原、宿迁等城市有关海绵城市立法方面的资料和经验。

三、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六章三十四条,根据海绵城市建设“小雨不积水,大雨不内涝,水体不黑臭,热岛有缓解”的总体目标,加强对海绵城市的规划设计、施工许可、建设施工、竣工验收、运营维护等全流程管控,规范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促进形成生态、安全、可持续的城市水循环系统。具体内容包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五条),主要规定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政府职责、部门职责;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至第十七条),主要规定专项规划编制衔接、年度计划制定、新老城区建设、新改扩项目要求、建设项目要求以及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工程设计、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环节的具体要求;第三章“运营与维护”(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二条),主要规定海绵城市设施运营维护责任人及职责,警示标识设置,设施保护、劝阻举报等;第四章“保障与监管”(第二十三条至第三十条),主要规定支持保障、专家委员会、信息化建设、质量监管要求、设施监督考核、档案备案要求、审计监管要求、信用监管等内容;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三条),规定转致条款、渎职责任、施工违法责任等;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例的施行日期。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条例(草案)》适用范围的界定。《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等文件明确,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要充分利用自然山体、河湖湿地、耕地、林地、草地等生态空间,建设海绵城市,提升水源涵养能力,缓解雨洪内涝压力,促进水资源循环利用。同时,明确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规划范围原则上应与城市规划区一致。鉴于我市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条例(草案)》第二条将适用范围界定为本市市区及所辖县(市)城市规划区。

(二)关于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主管部门的确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的主要目标是缓解城市内涝,海绵城市建设能够有效应对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以内的强降雨,使城市在适应气候变化、抵御暴雨灾害等方面具有良好“弹性”和“韧性”。此外,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因此,结合我市行政管理实际,《条例(草案)》将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主管部门确定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

(三)关于《条例(草案)》管理重要制度的设定。一是建立专家委员会论证咨询制度,海绵城市建设需要多部门合作、多专业协同、各方面参与,《条例(草案)》第二十四条明确设立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专家委员会,吸纳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生态环境、市政道路等领域专家,为重大事项实施论证,提供技术支撑和咨询意见。二是健全规划建设管控机制,海绵城市建设需要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条例(草案)》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将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指标要求纳入规划设计条件、“两证一书”、施工图文件审查、施工监管、竣工验收等各个管控环节。三是建立海绵城市建设豁免机制,《条例(草案)》第十一条要求城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按照海绵城市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并规定市政府依法制定海绵城市建设豁免具体办法,符合豁免条件的建设工程项目,可不对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作出具体要求。四是确立海绵城市设施运营维护责任人制度,《条例(草案)》第十八条明确海绵城市设施运营维护责任人的确定原则,并在第十九条对其履行职责进行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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