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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6月01日

关于《三明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草案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三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2023年10月31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审议了《三明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修改稿明确了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适用范围、部门职责,细化了海绵城市建设中规划建设、运行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完善了法律责任,符合我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实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具体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法工委会同市司法局、城管局、住建局等部门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多次修改,充分吸纳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2024年3月,委托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了专家论证会。4月上旬,组织人员赴尤溪县、沙县区召开了两场征求意见座谈会。在此基础上,法工委对草案修改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并按照立法法、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召集市司法局、城管局、住建局等有关部门就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六条拟创设的法律责任进行论证。4月15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修改后的草案修改稿进行统一审议,形成了提交本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三明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二稿”)。现将修改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总则方面

有的委员提出,信息化建设的内容比较空泛,规定应当更有针对性。有的委员提出,在宣传引导方面应当注重传播中华治水智慧和新时代治水文化。有的委员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的违法行为不应仅局限于危害和损坏海绵城市设施的行为,同时对有关部门关于举报的处理也应有所规定。经研究,草案修改二稿作出以下修改:一是在信息化建设中增加“对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审批、项目库、设施监测、建设进度和成效等进行综合管理”的内容(第六条)。二是在宣传引导中增加“传播中华治水智慧和新时代治水文化”的内容(第七条)。三是将举报的范围扩大至违反本条例的一切行为,同时增加“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的内容(第八条)。

二、关于规划与管理

有的委员提出,关于海绵城市建设规划许可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表述不够完整和准确。有的委员提出,要考虑海绵城市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未完成移交的情况,进一步明确这种情形下运行维护的责任主体。有的委员提出,关于运行维护责任人职责的表述过于文件化,部分内容之间存在重复和交叉,可以参照正在制定的《福建省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设施运行与维护标准》内容相应修改。经研究,作出以下修改:一是明确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将海绵城市建设主要指标纳入城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第十三条)。二是规范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表述(第十四条)。三是新增了海绵城市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未完成移交的情形的规定,明确由建设单位负责运行维护,避免因责任主体不明,导致运行维护工作出现漏洞(第十八条)。四是对运行维护责任人职责进一步梳理,删除有关文件化表述的条款,重新规定运行维护责任人职责,与第二十六条拟创设的法律责任规定相互对应(第十九条)。

三、关于法律责任

有的委员提出,对违法行为同时规定实施信用管理要依法有据,现有规定也过于笼统。有的委员提出,关于对违反运行维护责任拟创设行政处罚的违法情形,不应限于未按照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设施运行与维护标准。经研究,作出以下修改:一是信用管理方面,采用全省目前行之有效的具体做法,即规定记入建筑市场信用监管系统(第二十五条)。二是违反运行维护责任方面,将相应的违法情形扩大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全部行为(第二十六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一些条款的文字和个别条序作了相应的修改和调整,在此不一一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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