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阳光》:
本人在一家超市购买一商品,误以为价格为8.5元(实际价格为3.5元),后手机付款为28.5元,因走得匆忙未加以核对。回家后觉得不对劲,才发现超市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将另外一位顾客的25元商品重复算在本人的小票中,造成本人替他人买单的现象?请问,我可以要求超市索赔吗?(如果没有保存小票)
三元区读者:陈先生
陈先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超市工作人员将顾客未表示需要购买的25元商品,错误操作刷入顾客的结算小票中,从客观上看,顾客从始至终未与超市达成购买25元商品的意思表示,且顾客从未收到25元的商品。(交易能够成立的要件应该是一方邀约,另一方承诺,双方达成合议,如:超市将商品明码标价,此为邀约。顾客将满意的货品拿走结账,此为承诺),故超市工作人员的这一行为让超市获得不当得利。超市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依据的,顾客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
本案中顾客未当场核对小票与商品是否一致,待到家后才发现多付25元,此时顾客也应及时凭小票向超市反映,超市可以通过核对当天的结账监控来确定顾客是否收到商品,若维权时间间隔过长,超市监控更新或小票丢失,将难以对具体情况进行核对处理。在此提醒广大市民:保留购物小票是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凭证,故每次结账后保留小票或发票是必要的。购物小票清晰注明了商品数量和单价,购物者通过仔细核对小票,能够避免多付费的情况。
(福建科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林雨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