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贤伟
目前,三明市共有住宅小区1212个,其中全市成立业委会的小区占比33.58%。三明市政协调研资料认为,目前业委会的组建管理还不规范——有关法规规定“可以成立”业委会,但对业委会是否必须成立却未做硬性规定;对业委会的运作缺乏监管依据,基本上处于监管盲区,加上成立业委会要求召开全体业主大会,组织实施难度大,导致一些小区长期无法成立业委会;有的虽然成立了业委会,但是运作不规范,收益未公开透明,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现象,其作用难以发挥。此外,个别业委会成员滥用职权,造成业主或物业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伤害等等。近期三明出现业委会违规申请使用公维金、私自决定公共收益使用权等一系列业委会被质疑或投诉事件,由此可见,社区管理中同样需高度重视规范业委会建设,强化监督管理。
业委会对物业行业建设与发展的影响重大,但是有些物业企业领导不愿意面对现实,不想认识业委会这个既是监督对手又是合作伙伴的客观存在。个别人不是要从制度层面来建立与业委会公平公正公开的和谐关系,督促业委会正确履行职责,而是用“花钱消灾”的思维与业委会取得妥协,实际上助长了某些不正之风,形成畸形关系,这对于整个物业行业的发展是非常有害的。
为了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建立物业企业与业委会的和谐关系,从2020年以来,三明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连续开展了三届评选“和谐业委会”活动,基本条件是:1、业委会组成人员遵纪守法,弘扬正气,以身作则,在业主中起良好的表率作用;2、积极支持、密切配合物业企业开展物业管理工作,促进物业企业更好地为业主服务;3、严格执行物业管理规约,履行业委会有关职责,引导业主执行物业管理有关规定;4、关心小区的发展和建设,主动为物业企业管理和服务献计献策,督促物业企业加强小区管理;5、妥善处理业主与物业企业的矛盾,为小区创造安定和谐的环境。这项工作得到会员单位和小区业委会的大力支持,先后有30多个业委会受到表彰。通过“和谐业委会”创建,极大地融洽了小区业主与物业企业的关系,改善了物业企业的经营环境,提高了物业企业的管理效益,增强了社区和谐团结,得到物业企业和广大业主的好评,对推动物业管理行业的进步发挥了积极作用。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可以成立”业委会,虽然不是硬性规定,但是说明成立业委会是一个趋势,那么怎样规范业委会建设,就是摆在我们面前必须解答的问题。从三明的情况来看,以下几个问题必须解决。
首先,要对业委会人选严格把关。一些业委会选举过程中候选人的确定随意性大、资格审查难,业主对候选人缺乏基本了解,让一些心怀叵测的人入选业委会,留下隐患。如三元区城关街道某小区业委会主任因多年欠缴物业费,被物业企业起诉到法院,他向物业企业提出补缴物业费后向法院撤诉。物业企业同意后,他发动成立了业委会,却不与物业企业合作,督促物业企业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而是积极推动换物业,把小区搞得鸡犬不宁,致使物业企业近两年时间无法正常经营。
其次,要明确业委会成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业委会成员要明确工作职责,认真履行义务,及时、正确、合理反映业主诉求、意见和建议,引导业主遵守规约,协助物业企业履行合同,协调物业与业主的矛盾解决。但是一些业委会成立后长期不团结,不能在业主中起表率作用。如三元区城关街道有两个小区业委会一成立就分成两派,基本上由主任说了算,根本不能切实担负起责任。
再次,要建立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由乡镇、街道负责召集物业管理部门、公安派出所、社区、业委会、物业企业等方面的代表,建立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中遇到的问题,随时解决业委会与物业管理方面的问题,使业委会更好地发挥作用。业委会要主动解决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发生的问题,让业主了解、参与到物业服务环节,形成互相监督,同心共建小区和谐物业的良好氛围;使业主懂得怎样自觉履行业主权利和义务,抵制物业管理服务中的不文明行为,既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又引导业主支持物业管理工作。
此外,要加强对业委会工作的监督,规范业委会工作。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街道、社区有责任监督业委会履行职责,要督促业委会依法依约为业主提供服务,兑现服务承诺,履行义务职责,自觉接受监督和检查,完善并落实投诉处理机制,建立以问题为导向的工作机制,把业主反映的问题作为改进服务的方向,把业主评价作为衡量服务质量的标准,提高问题快速处置能力,促进投诉问题解决,提升服务水平,提高业主满意度,避免矛盾激化,成为维护稳定社会秩序的重要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