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长春
案情:2020年2月,黄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出售其名下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U盾、手机卡给余某使用,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元。该卡于2020年2月16日流入资金139笔,共计41.89万元。2023年1月18日,黄某在泰宁县杉城镇水南西街被抓获归案。2024年1月17日,黄某退出违法所得2000元。
审理:本案经泰宁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归案后,黄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且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同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酌定从轻处罚。据此,遂以被告人黄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评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2015年11月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的新增罪名,主要指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犯罪行为,是电信网络犯罪的重要帮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案中,被告人黄某贪图小利,将自己的银行卡、U盾、手机卡出售给诈骗分子使用,导致他人遭受巨大经济损失,最终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触犯了法律,给自己带来了牢狱之灾。非法出售、租借银行卡、网银U盾、手机卡均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广大市民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网银U盾、手机卡等账户存取工具,切莫因蝇头小利,随意租借、出售他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