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 琳
案情:2021年11月,吴某明知他人进行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将名下银行卡、手机、手机银行密码器等出租并非法获利。经统计,涉案期间其名下银行账户单向流入资金80余万元,其中有3万元系陆某被诈骗钱款。2022年4月,吴某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日吴某被取保候审。2023年6月至7月间,被取保候审的吴某因生活拮据,先后3次盗窃其母亲等家人的黄金饰品,并予以变卖,所得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等。经鉴定,涉案黄金饰品价值计36644.8元。后因吴某家人报案而案发。
审理:本案经大田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吴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再犯罪,应酌情从重处罚。因其盗窃亲属财物并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综合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对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对其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数罪并罚,依法以盗窃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数罪并罚,判处吴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评析: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强制措施。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规定或再次犯罪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最终审判时会酌情从重处罚、数罪并罚。取保候审并不是逃避责罚的一种手段,务必正确认识取保候审的作用。屡教不改,必会铸成大错。奉劝违法犯罪分子: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伸手必被捉!日常生活中,广大市民也要提高防盗防骗意识,做足防范措施,不要给窃贼、诈骗分子有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