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县溪口煤矿有限公司:
本委已立案受理申请人徐桃林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案号:将劳人仲案字〔2024〕第47号),现因你单位作为本案被申请人且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参加仲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本委定于2024年8月20日上午9时30分在三明市将乐县积善工业园鹏程大道1路2号(将乐县积善工业园区管委会办公楼一楼)派驻庭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仲裁活动的,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领取上述仲裁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将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