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伊博 温盛泉
案情:2022年7月19日凌晨,小明趁借住在被害人小华(化名)住所之机,伙同他人将小华存放在房间抽屉的1枚黄金戒指、4枚银圆盗走并销售分赃。经鉴定,黄金戒指价值人民币4413.50元,4枚银圆为现代合金币价值人民币12.48元。案后,小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检察机关决定对小明附条件不起诉,并设置考验期。但小明在考验期内经他人纠集,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导致他人轻伤二级的损害结果。最终宁化县检察院撤销对小明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合并新罪提起公诉。
审理:宁化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小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小明蔑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受他人纠集积极参与聚众斗殴,构成聚众斗殴罪。综合考虑小明涉案时系未成年人,有自首、从犯、认罪认罚、退赃等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以先后犯盗窃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评析:附条件不起诉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独有的制度,目的是给涉罪未成年人一个改正错误的机会,有助于其人格矫正,促使其尽快、顺利地回归社会。检察机关对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犯罪事实清楚的,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犯罪后真诚认罪悔罪的未成年人,经过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考验期的帮教考察,可以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作出不起诉决定。但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我国现行法律有设置诸多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专门条款,旨在帮助、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但这不意味着未成年人的行为不受法律约束,触犯法律的未成年人需要认识错误、积极悔改、重新做人,无视法律的宽容,终将受到法律的惩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成长需要家庭、学校、社会等同向发力,共同构筑保护未成年人的坚实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