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县均溪镇非金属矿、大田县溪口煤矿有限公司、大田县泉能劳务服务队、福建省大田县闽福矿业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陈斯焕与被申请人大田县均溪镇非金属矿、大田县溪口煤矿有限公司、大田县泉能劳务服务队、福建省大田县闽福矿业有限公司关于工伤补偿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司公告送达田劳人仲案字〔2024〕第102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大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大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