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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30日

丈夫给第三者转账 妻子可以起诉要回

●赖丽华

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向情人转账具有特殊意义的款项,妻子可否起诉请求要回?宁化县法院调解一起妻子起诉第三者的赠与合同纠纷案件,帮妻子要回夫妻共同财产。

小娟与阿强系夫妻关系。某日,小娟通过查阅阿强的手机,发现阿强多次向小梅转账5.20元、666元等具有特殊意义的款项,累计转给小梅5万余元。后阿强承认,小梅系其情人。小娟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小梅返还上述款项。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多次联系小梅,告知其阿强赠与她的款项系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擅自处分,侵害了小娟的财产权利,且双方保持情人关系违反社会公序良俗,阿强的赠与行为无效,小梅应当返还案涉款项。经过法官释法说理,小梅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但表示自己现无力全额返还,希望小娟谅解自己,减免返还金额。法官遂联系小娟,将小梅的实际困难告知她,考虑到日后执行的不确定性,小娟最终同意由小梅当场返还35000元。

提醒:夫妻共同财产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应由夫妻双方平等协商,夫妻之间亦有相互忠诚的义务,任何一方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行为,不仅侵害另一方合法权益,还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受害方可起诉要求第三者返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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