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长春 黄雅超
双方签订合伙协议,约定的内容却不具有合伙关系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本质特征,该类协议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应如何认定?
2015年1月21日,范某与泰宁某公司签订《合伙协议》一份,主要约定:1.范某与泰宁某公司合伙投资林木种植、木材毛竹生产销售等项目,合伙期限为20个月;2.协议签订后的每个自然月末5个工作日内进行分红,预期收益率按实际投资额年化收益进行分配;3.合伙期满清算时,按照实现的收益率获得收益回报。同日,范某依约向泰宁某公司的银行账户转款446240元,泰宁某公司亦向范某出具了书面收据。嗣后,泰宁某公司未按约向范某分红,范某诉至泰宁县法院,要求泰宁某公司立即返还投资款。
本案中,从范某与泰宁某公司签订的《合伙协议》看,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具有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投资合作特征,范某不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亦不参与经营活动,对其投入的资金不承担任何经营风险,且享有固定收益,协议更具有借款特征,范某与泰宁某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实为民间借贷关系,且借款期限应自范某实际提供借款之日(2015年1月21日)起至2016年9月20日止。现案涉借款期限已届至,泰宁某公司未依约偿还借款,范某诉请泰宁某公司返还借款446240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支持。最终,经过法官耐心地释法说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提醒:在现今的民商事活动中,往往存在各种类型披着“投资”外衣的借贷行为,而借贷与投资在法律上属于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款项,他们有着完全不同的法律特征和法律后果。
如何区分投资和借贷关系:一、投资者是否参与经营管理;二、双方是否约定投资者享有固定收益或回报,但不承担经营风险;三、双方是否履行法定出资程序并进行工商登记等。当事人在签署合同时,务必要探究双方真实交易目的,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签署协议,以便更加便易地维护个人权益。
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应当拘泥于合同使用的名称,而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当事人主张的权利义务关系与根据合同内容认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缔约背景、交易目的、交易结构、履行行为以及当事人是否存在虚构交易标的等事实认定当事人之间的实际民事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