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金鸿鼎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张连英、曾贵英、高阳与被申请人三明金鸿鼎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共三个案件,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宁劳人仲案字〔2024〕第24号裁决书,宁劳人仲案字〔2024〕第26号裁决书,宁劳人仲案字〔2024〕第27号裁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裁决事项为:一、被申请人三明金鸿鼎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张连英拖欠工资18000元;二、被申请人三明金鸿鼎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曾贵英拖欠工资9000元;三、被申请人三明金鸿鼎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高阳拖欠工资9000元;四、驳回申请人张连英、曾贵英、高阳3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当事人双方对裁决不服的,在接到裁决书后十五日内可向宁化县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诉的,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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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化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