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县溪口煤矿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陈恒齐与被申请人大田县溪口煤矿有限公司、福建省永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上京分公司、福建省永丰煤矿有限公司、大田县山贵崎煤矿有限公司、大田县泰华汤泉甲魁矿业有限公司关于工伤补偿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田劳人仲案字〔2024〕第169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大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大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