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婷 江颖蓉
案情:吴某与俞某、李某住在同一小区,双方是隔一家的邻居。俞某、李某的房屋屋顶搭建了遮雨棚,用于保护空调外机和热水器。一次雷雨大风天气中,遮雨棚坠落导致吴某房屋水管、窗框及车辆等受损。吴某联系了李某,李某承认遮雨棚属于她,并清理了现场。吴某修理水管花费240元。俞某儿子将吴某车辆开至汽车修理公司修理,修复后挡风玻璃、划痕抛光等。吴某为方便上下班,将车辆从汽车修理公司开回,几天后又送至汽车修理公司修理,汽车修理公司对车辆进行板喷漆、B柱修复等。吴某要求俞某、李某支付后续修理费700元。俞某、李某以吴某擅自将车开离汽车修理公司后又将车开回修理为由,拒绝支付后续维修费。双方产生矛盾,社区调解无果后吴某诉至法院。
审理:沙县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吴某的车辆及房屋受损与俞某、李某家屋顶遮雨棚坠落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俞某、李某作为遮雨棚的所有人及管理人,在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俞某、李某未能证明事发前其对搭建的遮雨棚已经尽到了日常的管理、检查和维护及加固的义务,对于遮雨棚坠落给吴某造成损失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事发当天虽为雷雨大风天气,但这并非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事由。但考虑到事发时的特殊天气等原因,应当适当减轻俞某、李某的责任。综上酌定俞某、李某对吴某的合理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俞某、李某赔偿吴某损失共计3952元【(700元+240元+4000元)×80%】。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广大市民对于自家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稳固,防止因疏忽大意导致高空坠物事件。一旦发生高空坠物造成他人损害,所有者或管理人若无法证明自己无过错,将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同时,即使在特殊天气条件下,也应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以减少潜在的安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