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清流长灌煤矿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刘厚金与你单位确认劳动关系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其它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清劳人仲案字〔2024〕第44号变更仲裁庭组成通知书、裁决书。限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委领取上述变更仲裁庭组成通知书和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变更事项为:由廖金莲任首席仲裁员,王丽萍、黄炳林任仲裁员,刘舒婷任书记员。裁决事项为:确认2011年8月至2013年3月期间,申请人刘厚金与被申请人福建省清流长灌煤矿有限公司之间建立劳动关系。你单位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清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