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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5月28日

转移股份规避执行 危害诚信触犯刑律

●张玉明

案情:庄某系某物流公司独资股东兼法人代表,因个人与A公司合伙从事货运物流期间发生经济纠纷,后被A公司起诉至法院,庄某被法院判决返还A公司欠款49万余元。在民事判决生效以后,庄某为防止自己名下独资企业某物流公司的财产被法院执行,便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公司股份无偿转让到亲人名下,以规避法院执行。

审理:本案经三元区检察院提起公诉,三元区法院审理认为,公司股份同样具有财产性价值,且庄某公司名下尚有车辆等财物可供执行,庄某在法院判决生效以后,将其一人独资公司股权无偿转让给其亲友,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具有明显逃避执行法院民事生效判决的故意,破坏了司法秩序。以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庄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自觉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是每一名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的,不仅侵害了案件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危害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甚至还会触犯刑法,构成刑事犯罪。任何规避、阻碍,抵抗执行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当事人切莫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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