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春华 卢燕芸
案情:2022年2月起,廖某利用经营的淘宝网店,在平台上以每条帖文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不等的价格,为多家网络文化公司或培训机构在微博、小红书、抖音等平台提供有偿删帖、沉帖等服务,接单后再转给唐某实施。唐某则通过注册大量平台账号,以夸大帖文内容的方式进行大批量举报,误导平台审核人员认定该帖文为虚假内容,使得平台对该帖文进行删除或者下沉。针对举报无法删除或下沉的帖文,唐某通过多账号批量发布客户相应的正面帖文,从而达到沉帖的效果。唐某自己无法删除或下沉的帖文,会在某聊天通讯软件上雇佣不固定人员进行删帖或沉帖。2022年12月,廖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23年12月,唐某在廖某的规劝及陪同下投案。经查,廖某、唐某因协助客户删帖、沉帖共计收款人民币21.97万元,并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1万元。
审理:经宁化县法院审理认为,廖某、唐某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共同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共同违法所得达11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二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廖某、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退赃、预缴罚金,考虑到二人犯罪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最终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廖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没收二人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评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有偿删帖行为严重破坏互联网和现实社会的正常秩序,即使是作为有偿删帖中介,同样属于违法犯罪,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有些单位和个人面对网络负面信息想着花钱了事,助长了网络删帖这种违法行为,同时也衍生出故意散布恶意攻击信息“寻求商机”的恶性循环。在此提醒市民:互联网非法外之地,面对虚拟网络的负面声音时,应当循正当渠道、运用正当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网络行为,也受到法律的监管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