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婷 江颖蓉
案情:刘某系某大学生命科学技术学院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基因工程药物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副总经理、化妆品研发中心总监等,在社会上颇有知名度。2023年10月,刘某发现三明市某贸易有限公司经营某网店的商品链接中使用含有自己肖像的图片用于商品的商业推广及宣传。2024年3月,刘某申请了取证数据保全。他认为,某网店未经自己许可,擅自使用自己的照片用于商品的商业推广及宣传,侵犯了其肖像权,遂将三明市某贸易有限公司诉至法院。上述商品的销量为0,现三明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已将上述商品下架。
审理:经沙县区法院审理认为,通过百度搜索刘某姓名可获悉刘某取得的相关科学成就及肖像,三明市某贸易有限公司未经刘某同意使用刘某的肖像用作产品的宣传,侵犯了刘某的肖像权,三明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三明市某贸易有限公司辩称其未因侵权取得经济利益,但刘某获得赔偿并不以三明市某贸易有限公司的获利为前提,刘某作为某大学生命科学技术学院研究员,兼任全国质量监管重点产品检验方法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化妆品检验方法专业工作组委员等,三明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在商品销售链接中使用其肖像用于推广,有可能误导消费者以为刘某从事商业广告、推销商品等活动,有可能降低其社会评价,由此给其造成负面影响,综合考虑刘某的知名度、三明市某贸易有限公司获利情况及过错程度、刘某的维权成本等因素,法院酌情确定三明市某贸易有限公司赔偿刘某损失1500元。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近年来,网络自媒体蓬勃发展,使用知名人士的肖像用于商业推广的现象屡见不鲜,网络空间中肖像权保护的问题也日益凸显。广大商家在使用他人肖像进行商业宣传时,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或许可,避免得不偿失。权利人若发现侵权行为后要及时固定证据,必要时应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