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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9日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12月1日起实施

水资源“费改税”用水成本不改变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近日印发的《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今年12月1日起在全国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

自2016年7月1日起,河北、北京、天津等10个省(区、市)已先后开展了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改革试点在抑制地下水超采、转变用水方式、促进节水改造、规范取用水行为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水安全关乎国计民生。我国人多水少,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我国水资源需求量持续增长,水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加之我国水资源利用效率总体不高,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都面临水资源短缺的挑战。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将充分发挥税收杠杆作用,有利于增强我市企业等社会主体节水意识和动力,从“要我节水”转变为“我要节水”,通过节水改造和技术创新提高用水效率,促进水资源节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

《办法》规定,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不包括再生水、集蓄雨水、海水及海水淡化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

《办法》中明确,有六种情形不缴纳水资源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水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办法》对水资源税的纳税人、计税依据、税额标准、税收优惠等税制要素也作出了具体规定。

水资源税的纳税人为直接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如,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为水资源税(原为水资源费)的纳税人,通过公共供水企业取得的家庭生活用水,不交水资源税(原为水资源费)。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

在税额标准方面,水资源税根据水资源状况、取用水类型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情况实行差别税额。国家统一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资源税最低平均税额标准,具体适用税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在税收优惠方面,对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等五种情形,免征水资源税;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以及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减征或者免征水资源税;对工业用水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的相关纳税人,减征水资源税。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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