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县溪口煤矿有限公司、福建省大田县小华煤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大田县兆丰矿业有限公司等:
本委受理申请人陈首炼与被申请人大田县太华煤矿、大田县东源煤矿有限公司、大田县溪口煤矿有限公司、福建省永丰煤矿有限公司、福建省大田县小华煤业有限公司、大田县黄沙煤业有限公司、福建惠峰矿业有限公司、大田县山贵崎煤矿有限公司、福建省大田县兆丰矿业有限公司、大田县泰华汤泉甲魁矿业有限公司的工伤补偿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单位作为本案的被申请人且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单位公告田劳人仲案字〔2024〕第170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大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大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1月30日